《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詳情及官方解讀
近日上海市經信委發布了《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解讀材料及《辦法》詳細內容,本網特整理相關內容如下:
解讀
1、工業節能原來有哪些政策?實施效果如何?
答:工業節能政策原來主要包括:《上海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專項扶持實施辦法》(滬經節〔2008〕484號,2015年4月到期)、《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辦法》(滬經信法〔2010〕833號,2016年1月到期)、《上海市加快高效電機推廣促進高效電機再制造工作方案》(滬府辦發〔2011〕62號,2015年12月到期)。取得的成效包括:
節能技術改造。共支持實施節能技改項目1139個,節能量達到285萬噸標煤,撥付財政獎勵資金7.35億元,拉動企業節能投資132億元,累計節能量占工業總能耗的4.5%。
合同能源管理。截至2015年,本市節能服務備案機構427家(其中國家備案192家、上海備案235家),較2010年增長8.2倍。2008年至2016年,本市市級財政獎勵合同能源項目574個,實現節能量29.1萬噸,獎勵資金1.86億元,帶動投資10.9億元。本市節能服務產業從無到有,已經成為全國主要的節能服務企業集聚地之一。
高效電機推廣。本市2012年在國內第一個出臺高效電機推廣政策,4年間推廣再制造電動機11.9萬千瓦,再利用舊電機13.4萬千瓦,撥付補貼資金800萬元。
2、本輪政策修訂的主要考慮有哪些?
答:為了確保完成“十三五”工業節能任務,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支持作用,本次政策制訂的總體思路為:一是對接“十三五”節能形勢任務,“十三五”期間市政府確定了“規上工業單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5%,能耗總量同比下降180萬噸標煤”的工業領域節能“雙控”目標,工業領域勢必要加大對節能管理和節能技術改造的引導支持,力爭通過本輪政策的實施,實現節能量150萬噸標煤,為“十三五”全市和工業節能目標的實現做出積極貢獻。二是適當增加財政支持力度。隨著節能工作不斷深入,工業節能項目由簡單的變頻改造、照明改造轉向系統改造、工藝改造等,技改投資成本由2008年2700元/噸標煤上升到5800元/噸標煤。同時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難度越來越大,技改和合同能源項目申報數量均由每年120項以上減少到每年60項,單個項目節能量越來越小,50%以上的節能技改項目節能量在800噸標煤以下。本次政策修訂中適當提高了補貼標準,降低了補貼門檻。三是注重政策銜接,優化補貼流程。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要求,本次辦法制定對原有的補貼辦法進行了歸并整合,統一了項目申報和審核流程,彌補了原有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漏洞。四是注重對節能發展趨勢的引導和把握。源頭節能、智慧節能、精細節能是近年節能工作的發展趨勢,例如,近兩年新建項目開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出現的新服務模式,且多為大型項目,具有投資大、能耗大、節能效益總量大的特點,在上海中心、國展中心、天馬公司試點取得良好效果。本輪政策適當擴大的補貼范圍,將新建項目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體系納入了補貼范圍。
3、這次修訂與原有政策有哪些變化?
答:節能技改項目:一是提高補貼標準,節能技術改造補貼標準由300元/噸標煤提高到600元/噸標煤。二是降低補貼門檻,由500噸標煤降低到300噸標煤。三是完善補貼流程,由原先的預撥付改為后撥付,項目完成并經過第三方審核后一次性撥付補貼資金。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一是提高補貼標準,節能效益分享型的補貼標準由500元/噸標煤(國家項目600元/噸標煤)提高到800元/噸標煤,節能量保證型由300元/噸標煤(國家項目360元/噸標煤)提高到600元/噸標煤;二是調整診斷費補貼方式,將診斷費與節能量掛鉤,按200元/噸標煤補貼,最高不超過6萬元,防止出現大項目拆分(原政策為3萬元、6萬元兩檔)。三是增加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支持,對新建項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給予一次性補貼20萬元,以起到示范作用,如果出臺節能量核算標準,再按照節能量補貼。
高效電機推廣。為持續推動高效電機使用,本次政策修訂做了以下修改:一是申報主體為用能企業或節能服務公司,允許節能服務公司打包申報(不超過3個企業),同時增加補貼申報門檻,每個申報主體使用高效電機至少300kW以上(2014-2015年的150個改造企業中有50個在300kW以上)。二是提高補貼標準,2級及以上能效電機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的2倍進行補貼,相當于將改造項目投資回收期由5年縮短到3年,有助于提高企業積極性;新建項目按照改造項目的0.6倍補貼,相當于2、3級差價的80%,基本可以促使企業使用高效電機。
4、政策扶持范圍新增了哪些內容?
答:增加對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和能源管理體系的支持,能源管理中心重點支持園區和重點用能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支持標準為設備設施投資額的2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于達到國家項目要求的優先申報國家項目。
能源管理體系政策對本市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10萬元,約占企業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成本的1/3。
5、如何申請財政扶持資金,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由項目單位在項目完成并穩定運行6個月(至少包括一個運行周期)后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臺提出資金申請,經各區縣經委(商務委)、集團公司初審合格后,將書面材料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情況進行現場審核,第三方機構根據至少1年的實際能源運行數據出具審核報告。
支持對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本市注冊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企事業單位;2)經營狀態正常,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3)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4)申報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工業節能改造升級,推進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廣應用高效節能機電產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根據《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和《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7〕9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所稱的上海市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稱扶持資金),按照本市節能減排政策關于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節能產品推廣及管理能力建設相關要求,從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支持原則)
扶持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業能源利用效率;
(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業節能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發展本市節能服務產業。
第四條(支持對象)
本辦法支持的對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冊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企事業單位;
(二)經營狀態正常,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體系;
(四)申報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第五條(支持范圍和條件)
本辦法的支持范圍和條件是: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實現年節能量300噸標煤(含)以上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本市節能服務機構在工業、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務等領域采取節能效益分享或者節能量保證模式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50噸標準煤(含)以上。支持新建工程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電機應用
本市企業購買使用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或者2級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電機;其中電動機拖動的風機、水泵、空壓機至少達到2級能效水平。節能服務機構購買的高效電機必須在本市安裝使用,單個企業購買總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設
支持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鋼鐵、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屬、輕工行業應當符合《鋼鐵、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屬、輕工行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實施方案》(工信部節〔2015〕13號)技術指標要求。支持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設能源管理中心,實現園區及重點企業能源、環保數據計量傳輸與在線監控。其它行業和園區能源管理中心驗收要求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五)能源管理體系建設
支持本市企業按照GB/T23331-2012《能源管理體系要求》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
第六條(支持標準和方式)
本辦法按照以下支持標準和方式: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6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
(三)高效電機應用根據裝機容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見表1)。使用“能效領跑者”電機按照表1補貼標準基礎上浮20%,新建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中明確要求使用節能電機的不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
表1:高效電機補貼標準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設按照設備設施投資額(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統)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五)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對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每家補貼10萬元。
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同時符合支持范圍(一)、(二)、(三)、(四)情況的同一項目只能選擇一項給予扶持。已從其它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七條(申報程序和項目評審)
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照以下程序申報和評審:
(一)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電機、能源管理中心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完成并穩定運行6個月后(至少包括一個運行周期)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經各區經委(商務委)或集團公司初審合格后,將書面材料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情況進行現場審核,第三方機構根據至少1年的實際能源運行數據出具審核報告。
(二)能源管理體系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相關部門每年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首次獲得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后,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臺提出資金申請,并將書面材料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
(三)項目審核費用。涉及第三方機構審核的費用由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審核費用支付標準為: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及高效電機項目設備設施投資額低于250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2萬元,250(含)~1000(含)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3.5萬元,高于1000萬元的單個項目審核費用為5萬元;能源管理中心項目單個審核費用為4萬元。
第八條(資金撥付)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對第三方機構審核結果進行審定,并將審定結果在市經濟信息化委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審定意見和項目公示情況,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節能減排辦)提出財政獎勵資金使用計劃,并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財政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交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收到撥款申請后,依據財政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財政獎勵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九條(監督和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對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節能減排辦)負責對工業節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市財政局負責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重復申報等方式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除追繳財政補貼資金外,三年內將取消其財政專項資金申報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將相關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的失信行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參照執行)
符合申報條件的通信、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領域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電機、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體系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區節能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各區相應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加快高效電機推廣促進高效電機再制造實施細則》(滬經信法﹝2012)6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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